《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一、结婚民政局
依据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筹备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到其中一方当事人的户籍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可以选择到男方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也可以到女方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但不可以异地办理。
二、结婚登记材料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户口本。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离婚的需要携带当今婚姻情况证明或离婚的有关证明材料。
5、三张两寸的最近半身免冠双人合照。